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01 20:44:02 阅读量:
金秋九月,新学期如约而至。9月1日,韩城法院少年法庭干警走进新城区第五初级中学开展法治宣讲活动,为同学们送上一堂以“与法同行,守护青春”为主题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讲座。本次活动旨在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切实筑牢校园安全法治防线。
1 以案释法,法律知识入脑入心
宣讲现场,法官助理王聪聪结合七年级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从“法律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入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同学们解读了法律的定义和作用。“法律就是社会的‘红绿灯’,告诉我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王聪聪以贴近校园生活的真实场景为例,引导同学们思考法律与日常行为的关联,同时重点讲解了法律上三条至关重要的年龄红线——12周岁、14周岁和16周岁分别对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节点,帮助同学们清晰认识到,年龄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知法守法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2 聚焦痛点,校园暴力与网络安全引热议
针对初中阶段校园欺凌和网络安全问题高发的特点,少年法庭干警结合真实案例,深入剖析了一起因琐事引发的校园欺凌事件——蔡某纠集他人围堵、殴打同学并拍摄视频上传网络,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法院判决赔偿数万元,用这个沉痛的教训警示同学们:欺凌不是勇敢,而是违法;一时冲动可能毁掉自己和别人的一生。
在网络安全环节告诫同学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辱骂、造谣、P图恶搞、传播隐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问题,提醒同学们不要私自绑定家长银行卡大额消费,依法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3 传授方法,教会学生自我保护
“受到侵害不是你的错,沉默才会让伤害继续。”宣讲中,法庭干警系统传授了“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事后维权”自我保护三步法。从远离危险环境、谨慎交友,到遇到侵害时保持冷静、优先自我保护、保留证据,再到第一时间告诉家长和老师、及时报警求助,都一一给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建议。
活动现场,法院工作人员还向师生发放了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资料,让法治守护从课堂延伸到日常。现场还公布了12338妇女儿童维权热线、12348法律服务热线、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求助渠道。特别强调:“遇到任何问题,先告诉家长和老师,他们永远是你最可靠的后盾。不要自己扛着,更不要用错误的方式解决问题。”
“开学第一课”是韩城法院少年法庭深化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生动实践,是推动法治教育与校园治理的深度融合。下一步,韩城法院少年法庭将通过不断延伸司法触角,推动家庭、学校、司法保护握指成拳,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的晴空。
法官寄语
亲爱的同学们,青春是一本太仓促的书,每一页都值得被温柔以待。法律虽然严厉,但它更像一位沉默而坚定的守护者,站在你们身后,为每一次成长托底。希望你们记住:敬畏规则,不触碰底线;勇敢善良,不畏惧侵害。无论前路遇到什么风雨,请相信——正义有力量,法律有温度,而你们永远值得被保护。愿法治的种子在你们心中生根发芽,伴随你们走过一段安全、充实、闪光的青春旅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作者| 薛江涛
编辑| 李娟
责编| 严江柯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