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超标准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湖北建始法院不支持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0-13 11:04:54 阅读量: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伤亡,责任人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达成超过法定标准的赔偿协议后,能否就超标部分申请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理赔?近日,湖北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此予以否定性回答。

案 情

2023年2月15日中午,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建始县辖区道路上行驶时,不慎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撞倒,造成杨某颅脑损伤。杨某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2月23日身亡。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李某驾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李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之内。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争取从宽处理,李某于2024年1月2日,与杨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李某赔偿杨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73473.64元。李某当日履行完毕协议的赔偿义务。考虑到李某积极赔偿等悔过情节,同年1月24日,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某保险公司已向李某赔偿230561.50元。2026年6月15日,李某诉至建始县人民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另行赔付237774.31元。李某主张的赔偿,未超过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但某保险公司只同意依法计算其应赔偿的金额。

裁 判

2026年7月8日,建始县人民法作出判决认为:李某因交通肇事致杨某不治身亡,李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本应全额赔偿杨某近亲属损失。因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李某赔偿后,有权申请某保险公司理赔。因某保险公司未参加李某与杨某近亲属的协议过程,赔偿协议对某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某保险公司不同意按照赔偿协议赔偿,其赔偿责任以依法计算的为准。经依法计算,杨某受伤致死导致其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60232.98元,该部分款项某保险公司应向李某赔偿,扣除诉前已赔偿的230561.50元,尚应赔偿129671.48元。李某超出该数额赔付的款项,由自自行负责。建始县人民法遂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李某129671.48元。

该判决书于2026年7月10日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人积极赔偿的行为值得肯定,既能够及时弥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损失、安抚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又有利于自己得到宽大处理。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当然可以达成超出法定标准赔偿的协议,但侵权人不能“慷他人之慨”,自己承诺超额赔偿而让某保险公司买单,建始县人民法院不依据赔偿协议而是另行依法计算某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合理合法。为减少纷争,遇到类似事情,建议尽可能邀请保险公司等相关主体共同协商。若某保险公司当初参与了李某与杨某近亲属的协议过程,协议各方就侵权人、某保险公司各自的义务达成协议,本案或许根本不会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供稿:湖北建始县人民法院

作者:黄志佳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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