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0-27 10:12:36 阅读量:
生活安稳、有人守护,是每个孩子健康成长的底气。然而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有时会让未成年人瞬间陷入监护缺失、权益悬空的困境。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一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为自幼父亲缺位、母亲意外离世的小女孩,依法确定监护主体、以司法温情补齐监护缺位,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保护伞。
案情回顾
孩童家庭突变 监护陷入真空
2017年出生的小女孩琪琪,自呱呱坠地起,便跟随母亲、外公、外婆一同生活。琪琪的出生医学证明等各项材料中均未登记生父信息,也从未有父亲这一角色出现在琪琪的成长生活。多年以来,外公、外婆协助女儿悉心照顾琪琪,祖孙四人相依为命,生活虽平淡却安稳。然而2026年一场意外夺走了琪琪母亲的生命,年仅9岁的琪琪陷入父母双监护缺位的无助境地。外婆悲痛之余,仍打起精神安顿琪琪的日常生活。但在后续为琪琪办理学籍、医保、补贴申领等事务时,屡屡被告知非法定监护人,无权代办。为彻底解决琪琪监护悬空问题,外婆无奈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指定外婆为琪琪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
极速办结减少伤害 依法指定守护未来
了解到案件特殊情况后,承办法官刘淑芳坚持快审快结、优先处置,快速完成实地走访、情况核实、材料审查、文书撰写等全部流程,最大限度缩短审理时间,避免孩子长期处于监护不确定、权益无保障的悬空状态。
法院经审理查明,琪琪生父身份不明、常年缺位,自始至终未履行抚养监护职责;母亲因意外去世,现有法定监护体系缺位。琪琪长期跟随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祖孙感情深厚。外婆身体健康,多年来参与琪琪的成长,具有完全监护能力与强烈的监护意愿。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并充分考虑琪琪的意愿,按照最有利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外婆为琪琪的监护人。
自此,外婆正式拥有琪琪的监护权限,可合法代为处理琪琪生活、就医、就学等全部事务,琪琪的监护困境彻底化解。
司法温度
案后回访暖心护航 守护不止于结案
法院的判决,不只是解决一个法律程序问题,更是给孩子撑起法治保护伞,案件即便已经办结也不等于司法守护的终结。为杜绝“一判了之”,切实巩固办案成效,刘淑芳法官专门开展案后回访。细致询问孩子近期生活起居、学习情况;耐心了解外婆监护履职、家庭实际困难;认真讲解琪琪母亲去世后房产继承、贷款偿还及侵权赔付等法律问题。以司法力度填补家庭监护缺失、用司法温度守护孩童无忧成长。
法官说法
为什么需要法院指定监护人
现实中,很多事实抚养人虽然长期照顾孩子,但是缺乏法律上的监护身份,办理医疗、教育、财产等事务时受阻。通过法院指定监护,可以明确监护权归属,让孩子的生活少一些“证明难题”,多一份法律保障。
哪些人有资格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人时,遵循哪些原则
1.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只要被监护人尚能表达自身意愿,具备一定辨别能力,为其指定监护人时必须充分听取其本人意见。
2.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优先保障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财产安全、生活稳定,着重考量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程度、生活关联、经济条件、身体状况、道德品行等因素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侯 怡)
编辑:贾珮椄
责编:马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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