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0-30 08:57:33 阅读量:
近日,勉县法院民二庭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发生法律效力。面对无招投标、无书面合同、无结算确认,双方对案件事实、工程价款等方面均存在争议较大的复杂局面,该院运用五个前置机制中的“走访研判前置”、“委托鉴定前置”,深入现场实地勘查,依托鉴定定分止争,依法判决甲单位向陕西某公司支付绿化工程款7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甲单位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被告甲单位将案涉广场的绿化工程交由陕西某公司施工,甲单位报批立项,工程于当年8月完工。同月,甲、乙单位与陕西某公司以会议纪要形式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单,载明费用后期按流程拨付。后因多重原因未结算。2021年7月、2023年12月,陕西某公司两次提交结算书请求付款未果,无奈之下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甲单位、乙单位共同支付工程款90余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诉讼中,甲单位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未立项,项目未共同结算,仅是让陕西某公司完成指定的园林绿化工作,仅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乙单位辩称仅参与技术支持,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各方对案由确定、事实情况、付款责任主体、工程造价等诸多事项争议较大,争执不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围绕案涉工程立项、发包、施工、验收、养护、结算等关键环节,深入广场绿化工程现场实地勘查,走访相关知情人员,详细了解项目报批立项、竣工验收组织等过程。法院查明:甲单位为项目报批立项和统一管理运营主体,应认定为建设方和责任主体;乙单位仅提供技术指导。上述事实的查明,为后续法律适用和裁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面对工程价款这一核心争议,经承办法官释明,双方同意委托鉴定。2026年3月31日,鉴定机构组织双方勘验现场,而后依据案件的证据材料、陕西省及汉中市相关计价办法,依法作出鉴定报告,明确工程价款为70余万元。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能够作为定案证据。
承办法官经仔细研读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全案事实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畴,甲单位与陕西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甲单位系项目报批立项和统一管理运营主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因案涉工程属于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但未依法招投标,双方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依法应认定无效。但案涉绿化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交付,根据民法典及建工司法解释的规定,甲单位应当向陕西某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乙单位构成责任主体,不应共同担责。关于利息,陕西某公司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综合考虑双方对案涉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相当,法院酌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同期一年期LPR3.85%的一半计算。诉讼费及鉴定费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甲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勉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五个前置机制的务实举措,以更高标准、更实作风、更优裁判,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加坚实的法治力量。(未经许可,不允许转载)
作者:郭小欣、甘雅豪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