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双十一薅羊毛,小心假货陷阱!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0-30 19:18:50 阅读量:

案例简要

小明(化名)在网上某店铺购买了一款知名品牌的手表,价格比实体店便宜很多。收到货后,他发现手表质量很差,和店铺宣传不符,疑似假冒伪劣产品。但小明没有保留好购物凭证,维权时遇到了困难。

法律小贴士 

• 事前留存证据。下单时保存商品详情页、宣传页面截图、商家承诺正品的聊天记录;付款后留存订单、支付截图、电子发票;收货时录制不间断完整开箱视频,清晰展示包裹封签、快递面单、商品外观、品牌标识、序列号,不要提前拆封再录像;商品、外包装、吊牌、防伪标识不要随意丢弃。

• 理性看待低价名牌。明显低于官方指导价、专柜价的知名品牌商品,售假风险较高,不要轻信 “原厂尾单、渠道特供、海外免税简装” 等说辞。下单前可通过聊天向商家确认 “保证正品、假一赔三” 并留存记录。

• 选择正规平台。尽量在正规的电商平台购物,这些平台通常有更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消费者保障措施。避免在一些不知名的小网站或个人店铺购买商品。

• 了解退换货政策。在购买前,了解平台的退换货政策,确保在商品存在问题时能够顺利退换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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