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法院 | 安商护企 法润蓝田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1-03 09:51:25 阅读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的“背靠背”条款约定无效

2021年,水电某公司将其承包的蓝田县某道路工程分包给中交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在工程款支付条款中约定“如遇业主迟延付款则本合同付款相应顺延,且不计利息,承包方应给予充分理解,不得视为水电某公司违约。”后中交某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工程于2022年12月投入使用,并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对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了修理、更换。几年来因工程款未付产生纠纷,中交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水电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90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赔偿各类损失等122万元;水电某公司则以尚未收到业主方付款,付款条件不成就为由抗辩、拒付。

蓝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水电某公司系大型企业,中交某公司系中小企业。分包合同约定“如业主迟延付款,合同付款相应顺延,不计利息”的“背靠背”条款,对中交某公司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水电某公司以此拒付利息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判令水电某公司向中交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赔偿中交某公司相应损失。中交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背靠背”条款,是建工分包合同里的行业惯例条款,即总包(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总包向分包付款,以发包人(业主)先给总包付款为前提。业主没有付款,总包就可以暂不向分包付款,把业主回款风险转移给分包人。本质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将上游发包人拒付、缓付的风险,转移给下游分包或供应商。

在建设工程领域,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将本应由大型企业承担的商业风险转嫁给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本案中,一、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认定该“背对背”条款无效,判令作为水电某公司向中交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依法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利,实现了实质公平,同时生效判决对促进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公平交易,增强中小企业风险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深远影响,展现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司法的保障力量。


编辑:侯宜均

责编:尚 恩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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