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17 14:22:46 阅读量:
一、检务公开工作重要意义
(一)保障公民知情权。"知情权"是由美国一位编辑肯特·库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指的是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其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至今,知情权已被广泛运用并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拥有知情权,但是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及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权利,为公民知情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已日趋完善和成熟,公民权利愈来愈受到国家重视,国家也正在试图通过一系列改革来让渡权利给公民,让公民能更多的参与社会管理和国家的治理,真正行使国家主人的权利。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增加司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升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度。
(二)树立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公平是其主要的价值追求之一,如何让检察机关在缺乏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始终保持公平公正,这是一个难题。今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得到最低的赞成票数,这体现出人民对于中国司法现状的不满。近年来,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曝光,民众对司法有愈来愈多的失望和不信任,致使国家开始意识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和重塑司法机关形象的必要性。
(三)以"普法"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我国历来重视普法工作,每年全国范围内都会开展诸如法治宣传月、法治宣传周等一系列普法活动。这种普法模式大多过于陈旧,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没有适应社会的变革;从实践的效果来看,这种普法的效果并不理想,民众对于法律的不信任、不尊重的现象还是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部分公民选择上访而不是诉讼来解决纠纷、主张权利。如何打破传统思维,采用更加科学合理的普法方式,向民众传递正确的法治理念和司法价值观,这是普法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以检务公开来促进法律知识的传播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普法模式。将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向社会公开,公民就可以从中了解到诉讼的基本程序,乃至于了解并认可法律的逻辑思维模式和价值追求等更深层次的法理知识。
二、实践中检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检务公开认识不到位。有的基层检察院没有站在全局的角度看待检务公开工作,而是将检务公开作为上级交办的一个任务,工作的动力也往往是来自上级的压力,其自身对检务公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足,没有认识到检务公开对提高检察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工作推进中缺乏长远眼光,这与中国现有各领域间广泛且频繁的官员交流制度不无关系。同时,长远制度的建设往往缺乏延续性,一把手也不太热衷此事。部分地方检察院在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时不够积极,在推进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动作快,而在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具体运行方面则相对滞后,导致检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但成效却不太明显。如何提高检察机关对检务公开的正确认识,将检务公开与长远的法治建设相结合,这是当前检务公开工作推进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二)检务公开制度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与完善。一是制度研究制定相对滞后,今年以来,部分地方检察院率先试点检务公开制度改革工作,主要包括平台搭建主要包括 LED 显示屏、触摸屏等硬件设施的购置、网络配置、门户网站开通等工作。但从各地推进检务公开制度实际情况来看,大家对于硬件设施建设比较积极主动,工作推动也相对较快,但对于相关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则相对滞后。二是制度还需不断完善,虽然许多地方检察院都制定了检务公开实施意见、操作细则和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详尽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尚需经过实践的检验,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三是已有制度运行不充分,有些办案部门对于检务公开工作不够重视,认为与业务工作相比,检务公开只是附属工作,公开只是为了完成上级交办任务,加上基层院普遍案多人少,在业务工作的压力下,对于检务公开主动的思考和探索较少,甚至对自己在检务公开中承担的任务和职责不清楚,对于哪些信息需要公开也不清楚。
三、完善检务公开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树立深化检务公开的正确意识。通过深入的思想专题教育,使广大检察干警充分认识到实行检务公开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根本措施;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必然要求。深化检务公开,是对检察监督权利的规范和监督,引导干警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引导干警转变狭隘的个人主义和部门主义,培养努力意识、勤奋意识和公正执法意识,力争做到以法、以理服人;在检务公开过程中,要认真听取来自各方的意见与建议,不断改进自身的工作方式,推动检务公开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着重探索检务听证制度、告知制度和阅卷制度。一,建立完善听证制度。目前一部地方检察院对听证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对听证程序的启动和听证范围等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必须制定统一的检务听证程序规则,才能规范听证程序,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二,建立完善告知制度,告知制度是检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保障了社会民众对法律及程序的知情权,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的秉公办案和透明决策。但是,由于缺乏法定制约,导致在实践中有的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日后的检务公开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三,建立完善当事人阅卷制度,查阅卷宗是当事人在检务处理程序中了解有关信息的重要权利,当事人阅卷的案件范围应依法律规定,阅卷的材料范围限于一般的案卷材料,不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秘密性材料。
(三)建立完善检察保密制度。一方面,检务公开要求向当事人、向社会公开检察信息;另一方面,检察保密规定则要求检察人员要保守检察工作之秘密;这样看来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是矛盾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务公开并不是全面公开,而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现行的保密制度是在检务公开制度实行之前制定的,有不少规定与检务公开的要求不相适应,亟待修改完善。应当划清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界限,确立检务公开保密程序和内容,从制度上解决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矛盾关系,促进检务公开的健康发展。此外,还应进一步推动检务公开立法。我国的检务公开制度已实施多年,但目前仅仅作为检察系统的内部制度存在,这使得检务公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检务公开作为一项全新的现代司法制度,须把它上升为诉讼法律原则,确定检务公开的形式、范围、救济制度和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使得检务公开工作得到长期贯彻和执行。
供稿:山阳检察
作者:韩兴武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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