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7-07 11:08:46 阅读量:
1、成立选举委员会。选举法规定,县乡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选举委员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2、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县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乡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经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依法确定好县、乡代表总额后,再按人口比例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名额。
3、确定选举日期。选举日即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日期,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日是县乡人大选举的基准时间。选民法定年龄计算、选民名单公布时限、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时限、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时限、选民资格异议处置时限等法定时限都与选举日的确定密切相关。因此,选举日是法定日期,选举委员会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依法、科学、合理确定选举日。选举日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推迟。
4、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5、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6、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7、选民领取选票、组织选民投票选举。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8、计票。投票结束后。 以选区为单位计票, 由监票人、计票人和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计票完成后。选票封存备查。
9、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10、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作者:张天科
编辑: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