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09:41:4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天科
党的二十大把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担负着重要职责。要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作为重要任务,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一、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提高依法履职水平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具备法治思维和法制观念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必备素质,用好法治方式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能力。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是监督机关,是代表机关,工作机关,依法按程序集体行使监督权、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必须进一步加强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
我们要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来、统一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部署新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工作要求上来,服务发展大局、关注民生热点,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法治建设的新成就助力法治中国迈出新步伐。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巩固人大监督的宪法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监督,其实质就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对其实施监督,因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的、最具权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一是要依法推进刚性监督手段的运用,加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稳步推进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的运用。询问和质询案可以针对审判、改革、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的某一具体问题提出,具有具体性、微观性的优势。
二是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跟踪督办的力度。对当前司法机关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弹性大的问题,要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对司法机关的报告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票决制。
三是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为着力点,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监督。为了避免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成为“第二审判”,人大不应就具体案件审理情况直接实施监督。但离开对案件的监督,离开对人的监督,无疑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人大对司法的监督要对群众涉法涉诉控告的问题梳理分类,针对案件审判质量,司法队伍建设、审判纪律等问题开展工作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四是要突出对司法机关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监督。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因此,人大在实际工作中应将人大代表有关司法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司法监督的重点,保证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得到认真落实。
五是要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案必审,有错必纠”,对明显违反宪法法律的有关条文,要依法指出,督促纠正,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三、牢固把握几个原则,依法规范人大监督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和坚守法律的一致性,深刻认识法律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
二是坚持依法监督。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不管采用什么样的途径,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提出监督意见,依法解决有争议的问题,避免监督工作的随意性。
三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我国权力机关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其监督权只能集体行使,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来行使,从而使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具有集体监督的性质。
四是坚持不包办代替。人大司法监督不能代行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不能直接处理案件,以维护法律尊严。
五是坚持事后监督。从一般意义上讲,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在司法程序结束以后进行。如果不是严重的违法和严重司法腐败,一般不在事前或事中干预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以保证司法独立。
编辑:张释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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