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21:40:44来源:作者:
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人民法院驻院特邀调解员王琼在2月24日接受委派的案件中,发现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履行时存在显失公平、诚信的情形。
王琼表示:“作为特邀调解员调解案件必须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这也是对我们调解矛盾纠纷的基本要求。”
【案情回顾】
被告一在2010年因家中修房于原告处申请了一笔借款,原告按照贷款发放流程进行了调整后,同意向被告一发放贷款,原告与二被告分别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一的个人账户。因被告一迟迟未还款,原告于 2023年2月24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调解起初双方基本事实都予以认可,但进入还款计划的调解阶段时,特邀调解员王琼发现原告诉请中要求的月利率几乎是合同约定利率的两倍,便立即向原告方进行了询问,但原告称合同上是笔误。另经询问二被告处均无合同,但二被告记得当时借款就是因为约定的利率比较低。原告方没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笔误。虽然二被告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存在违约和过错,但截止调解当日,二被告已累积向原告偿还了贷款本金2.8万元,利息计算却近4万元,并不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违背了公平和诚信原则。经过给双方释明法律的规定以及特邀调解员调解原则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重新计算利息后达成了调解协议。
【特邀调解员说】
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疑惑、不妥之处会及时提出,坚守自己的底线,合法、公平的为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不助强压弱,不强行调解,用实际行动维护、修复当事人之间的诚信。希望每个人都能在工作、生活、社会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
编辑: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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