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21:55:13来源:作者:
近日,山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喻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从2016年喻某通过微信前后认识已婚女士张某后,双方长期保持婚外关系,喻某务工赚钱很大一部分供张某日常开销。2022年11月某晚,双方通话沟通时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喻某身携匕首来到张某居住的小区,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喻某用匕首将张某颈部(左右)刺伤,双方在争夺匕首过程中喻某又将张某双手、胸部刺伤。后喻某将张某挟持进其车内,开车由山阳县寺沟方向大山深处行驶,准备和张某同归于尽。途中,在张某反复求饶之下,喻某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喻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经济等问题发生争执,喻某持刀致伤被害人后意欲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喻某在欲与张某同归于尽的途中放弃杀人恶意,并积极救治张某,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喻某自愿认罪认罚,人民法院遂对喻某减轻处罚。
法官说法: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在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或者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发生行为人预期追求的犯罪结果,其主观恶性相对于犯罪既遂较轻,减轻了社会危害,因此刑法对于中止犯采取了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谦抑态度,这是法律留有余地在给受害人一个生还的机会,也是给犯罪行为人最后一次救赎的机会。(柯曾峰、陈菁)
编辑:樊婧
责编: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