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15:5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郭美英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4年结婚,2016年生育一女李小某(患有隐源性癫痫)。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法院于2019年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女儿由李某直接抚养;考虑婚生女病情,抚养费法院按刘某收入比例酌定每月1300元,该判决已生效。后原告再婚怀孕,而原、被告之女患病未痊愈需长期治疗。2021年原告刘某以怀孕后无法正常工作、收入减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将抚养费由每月1300元降低至每月500元。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法律规定抚养费用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称其已再婚怀孕,因此无法正常工作,致使收入降低,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怀孕系客观事实,对身体、工作会有相应影响,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特殊体质或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时间会对孕妇及胎儿存在潜在危害,故不必然导致其不能正常工作,由此原告并非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经济来源,致使抚养能力下降。本案中,原、被告之女所患疾病难以痊愈,需要长期治疗,原告再婚后在孕育、迎接新生命的同时应该继续尽可能履行对女儿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使孩子减少因父母离异和疾病带来的伤痛,得以顺利成长。综上,原告主张降低抚养费无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被神木法院判决驳回。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榆林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判决。
典型意义
为未成年子女提供良好的家庭保障,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本案中,刘某与李某离婚,但刘某作为李小某的母亲,其对李小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并不因离婚而免除。父母离异本就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较大的心灵创伤,而李小某患病需长期治疗,花费巨大,仅李某一人难以负担,因此刘某在无法陪伴照顾孩子时,应在经济上对女儿承担更多抚养义务,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本案涉及患病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承办法官秉持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书从法、理、情多角度对原告的诉求及理由一一进行阐述、回应。法官呼吁更多的父母能够树立起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并履行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离异,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仍不能缺席,使每一个孩子能够被温暖以待,在健康、阳光的环境中茁壮成长。(神木市人民法院)
编辑: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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