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7 21:17:12来源:作者:
3月25日上午,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集中公开审理了两起涉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一:被告人李某自制工具组装成电鱼工具,在南郑区碑坝镇茶园村拦马山河段内,非法捕捞“白条”、“钢鳅”、“斑鱼”等野生鱼类138尾,涉案鱼获均为地方土著鱼类。经汉中市南郑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涉案河段水域属于南郑区长江流域全面禁捕水域。碑坝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工作中发现李某用自制电鱼设备非法电鱼,现场将李某抓获归案。
案件二:被告人张某、王某二人合伙以5000元钱的价款购买到湘水镇五里店村一村民自留山林木并申请办理了一份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准采伐马尾松木材5立方木、林木蓄积为10立方木。随后,张某、王某雇请他人砍伐马尾松,就地造材后出售共得款9800余元。后经南郑区林木勘察设计队技术鉴定,张某、王某共采伐136株马尾松、其林木蓄积为24.752立方米,超采伐马尾松林木蓄积14.752立方米。
两案开庭审理中,合议庭分别对两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权事实进行了祥实的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公益诉讼请求进行辩论。李某对自己在禁捕水域非法捕捞鱼类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王某当庭对自己的滥伐林木的行为深表悔恨,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提出将在滥伐林木的地方补种树木修复生态环境。合议庭将对两案择期宣判。
这是南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成立以来,首次集中审理涉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今后南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将继续坚持“三审合一”,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实行“零容忍”,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犯罪,通过案件审理引导公民树立环境保护意识,维护南郑良好的生态环境。
【法官说法】“长江流域十年禁渔”,非法捕捞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禁止采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坚决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物安全,确保长江流域禁捕工作。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采伐林木必须经过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然后根据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不得超出采伐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否则,就会像案件中的被告人张某、王某一样,虽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因超出允许的数量范围,仍会受到刑法处罚。
作者:杨芳娟、邓强
编辑:蒋奇
责编: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