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8 16:35:3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朱妍
近日,富平法院执二庭快速出击,执行完毕一起租赁合同、归还租赁费、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这起案件看似复杂,实则双方之间的争议事实清楚、权责分明,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村委会村民小组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于1994年签订《承租合同书》,由张某承租村民小组的非耕地0.58亩,合同中约定:租期3年,年租金6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交2年租金,1997年1月1日交清当年度租金。张某在承租期内应按时交纳租金,迟交或不交租金,村民小组有权终止合同;如张某不愿继续承租时,应完整交回土地、恢复原貌,自行处理所建建筑物。合同签订后张某交付了3年租金1800元。1997年12月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期间张某一直占有使用该块土地。2012年村民小组从张某应得征地补偿款中扣除1997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间租金9000元,2012年12月1日后至今张某未支付租金给村民小组,双方亦未协商续签或解除合同,村民小组亦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张某继续使用该土地,村民小组无异议,双方之间租赁成为不定期租赁关系。2017年5月29日,村民小组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土地转租给第三人杨某使用并收取租金36000元,侵犯了张某对承租物的使用权及收益权,随即双方发生争议、产生纠纷,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张某排除妨害恢复土地原貌。诉讼中张某提起反诉,要求村民小组赔偿损失,后经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1.原被告之间关于剧院西南角0.58亩非耕地租赁合同关系予以解除;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涉案土地恢复原貌交还原告;3.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3年租赁费1800元;4.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36000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村民小组向其支付费用36000元。
执二庭法官干警在掌握了该案的基本情况后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作为村民小组愿意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但要求张某必须拆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将土地恢复原貌后交还村组。而张某因患脑梗等病症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为了让该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执二庭干警打消了“直接划冻扣,让村民小组另立执行案件”的办案思路,多次驱车前往张某家中以及村民委员会,在村干部的热心参与下,最终通过多次沟通协调,张某同意立即拆除建筑物并将涉案土地恢复原貌后交还给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也同意在交还土地当日将案件款打入法院指定账户,由法院转交给张某。
在执二庭干警全程参与、重型机械的有力配合作业下,历时一天一夜,涉案土地恢复了原貌并交还给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也将三万余元案件款打入法院指定账户,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悉,村民小组将用涉案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增加村民收入,为营商环境突破年建设提供保障,推动县域经济快速高质量发展。
“为人民服务”不只是一个口号,体现在法官干警公平公正的办案理念中,体现在法官干警设身处地为老百姓着想的理念中,更体现在法院人秉承善意执行理念、服务社会大局稳定,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三个年”活动的要求中。认真办理每一起案件、热情接待每一个当事人,是富平法院执行干警应尽的义务。今后,富平法院执行局将继续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理念,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兼顾公正与效率,设身处地为老百姓办实事,努力做到“法官多跑腿,群众少跑路”,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的执行案件中,尽可能一次性执行完毕全部义务,达到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效果,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让执法多一份温情。
编辑:张释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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