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父债子偿”真的天经地义吗?

时间:2023-03-28 17:38:5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中国有句古话:“父债子偿,天经地义”。那么父母欠的债,子女有偿还的义务吗?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例再现

出借人陈某和借款人刘某(配偶已故)原系朋友。2021年1月30日,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某借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期为壹年,利息为壹万贰千元,到时本息合计共计为拾壹万贰千元整”,刘某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借条出具当日,陈某通过银行转账交付10万元借款。2021 年2月15日,刘某又向陈某借款并再次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某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期限为壹年,利息为壹万贰仟元,到期本金利息共壹拾壹万贰千元一起归还”。同日,陈某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交付给刘某。借条出具后,刘某未有过还款。

2022年10月,刘某因病去世,后刘某生前工作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6万元。陈某知晓后便提出一次性抚恤金系刘某遗产,应当用于还债,并要求不足部分由刘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刘某儿子及刘某女儿替父亲清偿,刘某儿子及刘某女儿拒绝偿还,陈某遂向法庭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刘某儿子及刘某女儿对刘某遗产负有保管义务,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刘某遗产为限,清偿陈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问:父母死亡后,子女是否需要承担父母的债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而是赋予子女一定选择权。如果父母留有遗产,且子女作为继承人选择继承的,子女就要履行偿还父母所欠债务的义务,当然也是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子女选择放弃继承,则不需要清偿父母所欠债务。故本案中,法院判决刘某儿子及刘某女儿以刘某遗产为限清偿债务。

问:一次性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抚恤金是基于自然人的死亡并在死者死亡后给付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助,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性质,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供稿:张园(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