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妄图“截胡”敛财,这是犯罪!

时间:2023-03-30 15:49:14来源:作者:

 

近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的孙某某诈骗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孙某某违法所得12000元上缴国库,没收作案工具。

2022年5月底,孙某某明知胡某某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还主动联系李某某等人向胡某某提供银行卡号,谎称为胡某某进行资金转入转出结算服务(俗称“跑分、刷流水”),实际孙某某和李某某等三人已事先“商定”,要将胡某某以多种电信诈骗手段转入李某某银行卡的资金“截胡”。随后,三人合谋对胡某某谎称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将转入李某某银行卡内的115888元取现后进行分赃。事后在胡某某委托国内收账人张某某的施压下,三人以转账的方式,退还胡某某80000元,孙某某违法所得12000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孙某某三人为占有银行卡内的115888元,合谋对胡某某谎称李某某被抓获的事实,实施欺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提醒,“截胡”被诈骗财产,也构成犯罪,这样的“生财之道”不仅行不通,还要为此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在这一场闹剧背后,犯罪嫌疑人就是被错位的金钱观蒙蔽了双眼,心存侥幸心理,认为犯罪分子因钱款来路不正,被“截胡”后不敢报警,自己可以心安理得地占有这些不义之财。这样的行为不但不会被洗白,反而会将自己推向犯罪的深渊。这起案件的背后,也折射出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非法提供信用卡银行卡的乱象。

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不得向他人出售“两卡”,轻则影响个人征信,重则涉及犯罪。闲置银行卡、手机卡应加强保管或及时注销,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助纣为虐,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可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转账密码和验证码等私人信息,更不能用手机号绑定银行卡为他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获利,个人的微信、QQ、支付宝、淘宝、拼多多、美团、唯品会等电子商务、远程购物、聊天网恋会友软件、APP链接为我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便捷服务,但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方式。目前个别地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势头还没得到根本遏制,大家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发现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尽量减少损失,发现上当受骗不要有侥幸心理,应当迅速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作者:陈光飞(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蒋奇

责编: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