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30 21:50:20来源:作者: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9日,某燃气公司前往欧某居住的小区进行入户安检时,发现壁挂炉热水器连接处存在漏气,遂向住户指出该问题。
同年6月29日,欧某正在厨房使用热水器洗手时发生闪爆,造成欧某全身大面积烧伤,目前已产生医疗费48万余元。相关部门对该起事故出具天然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闪爆原因及责任认定”部分载明:热水器(壁挂炉)可能有漏气,点火线圈打火闪爆引起壁挂炉爆炸,壁挂炉外壳变形,控制线烧焦,冲击波将厨房玻璃门击碎,壁挂炉水箱有闪爆燃烧烟痕。本次事故与相关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事故发生后,欧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欧某遂将热水器生产商中山广某公司、销售商陕西特某公司以及某燃气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
原、被告各方对天然气闪爆事故原因、损失数额等争议较大,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朱华法官为查明案件,减少争议,遂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及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
因无入册鉴定机构导致该起事故原因无法鉴定,朱华法官通过对天然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专家参与程度及调查过程等关系闪爆原因及责任认定事项进行分析,因中山广某公司、陕西特某公司虽认为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部分有误,但均未提供反证推翻该报告,遂认为该报告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具有较高的客观性和可信度,以上述事故调查情况报告作为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厘清各主体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以此确定责任比例。中山广某公司作为生产商未举证证明其在生产涉案热水器时具备生产许可证及其生产的燃气热水器经检验合格,陕西特某公司作为销售商未举证证明燃气热水器安装人员的身份及资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及其他现有证据认定燃气热水器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并酌定二者对欧某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责任。
某燃气公司作为经营天然气业务的特许专业公司,在入户巡检发现问题后,虽向欧某家属指出热水器连接处漏气的问题,但其发送的定期安检隐患告知书中整改意见未勾选或备注“停止使用”一项,也未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亦未举证证明其告知欧某一户在整改前不允许使用天然气,更未在安检发现问题后进行复检,据此认定某燃气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进而酌定某燃气公司对欧某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因某燃气公司入户安检时,欧某本人亦在家,其未阅读具体提示内容,在接收定期安检隐患告知书后也未进行整改,亦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欧某对其损失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各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请求均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近年来,天然气泄露引发事故的案例时有发生,该类事故往往造成非常严重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如何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是避免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中之重。
朱华法官通过客观分析各方过错大小,合理划分各自责任比例,并在判决中指明热水器生产商、销售商及某燃气公司各自合规经营的方向,敦促热水器生产商、销售商强化责任意识,促进燃气公司服务规范化,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来源 | 高新法庭
编辑: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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