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岐山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通过远程调解的方式快速化解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被告当即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法官的倾力调解实现了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的“三重”良好效果,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22年6月16日,原告荀某与第一被告某物流公司、第二被告柴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原告为第二被告运输煤炭,货物送到后由第三被告某服务公司支付运输费共计8869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到后,被告某服务公司以煤炭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运输费,原告多次催促其支付费用未果,遂诉至法院。
开庭当日,因被告柴某及某服务公司均未到庭,书记员电话联系上述二被告,二被告均表示此案与自己无关,不参与庭审。承办法官雒滢考虑到原告证据单一,如两主要被告不到庭,必然致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加之原告荀某系外地人,且其第一次起诉因主体资格问题被裁定驳回起诉,如此次因证据问题致使其诉请被驳回,原告必然会对法院及法官产生误解,影响法院审判公信力,故希望通过这次诉讼可以一次性解决双方的纠纷。在经过考虑后承办法官并未急于开庭,而是与法官助理通过电话、微信、远程视频等方式多次与被告柴某及某服务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在办案团队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释之以法的劝说下,最终双方就运输费责任承担和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柴某支付原告2000元,被告某服务公司支付原告6000元,并当即通过微信转给原告,原告当庭呈交了撤诉申请书,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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