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3 14:21:45来源:作者:
3月30日,三原法院立案庭调解解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当庭给付,案结事了,有效促成矛盾化解。
2022年5月,被告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东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三路丁字口右转弯过程中,与前方同向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上乘坐原告吕某)发生事故,致吕某受伤。经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张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吕某无责任。吕某受伤后在某地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7天,被告垫付医疗费14480元后不再支付,故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除已垫付的14480元外再赔偿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30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王芳积极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做好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引导双方从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经过反复协商、释法明理,双方充分权衡利弊,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庭给付吕某赔偿款15000元,下余款项2023年6月底前给付完毕。
以情理促谅解,以互谅促和谐。当事人双方都对办案人员高效的工作方式予以肯定及称赞。通过调解结案的方式,既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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