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法院」劳动报酬讨回难 线上调解解薪酬

时间:2023-04-06 21:38:39来源:作者:

农民工讨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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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双桥镇赵某、钱某与孙某系同乡关系。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赵某及钱某二人在孙某承包砖厂打工。孙某跟赵某、钱某二人约定:由赵某负责拉车,工资 100 元/天;由钱某负责粉煤,工资100元/天。2014年11月11日,经孙某结算,孙某还应付赵某9800元劳务费,还应付钱某10000元劳务费。但因孙某一时无钱支付,遂于当日向赵某、钱某二人各出具欠条一张。后经赵某、钱某二人多次催要,孙某一直拖延推诿,无奈之下,二人诉至紫阳法院。

紫阳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件发现此两案均是由于孙某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承包某砖厂期间,所欠赵某与钱某的劳务工资,且该劳务工资拖欠时间久远。承办法官立即通过司法联络员联系到孙某所在村村干部,找到孙某的联系方式。通过法官与孙某的沟通,了解到孙某在承包砖厂期间,砖厂亏损严重,这些年孙某一直在外打工还账,孙某对拖欠钱某工资10000元、赵某工资9800元均无异议。由于孙某在外务工无法及时赶回紫阳法院开庭,为减少当事人诉累,经征询三人意见,三人均同意通过微信调解,3月22日孙某当庭支付钱某1500元,赵某1500元,下余款项均约定了还款期限,该两起劳务合同纠纷就此化解。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微信等多媒体,为法院工作和当事人维护权利带来了便利。人民利益无小事,法院在工作中也在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努力为当事人减少诉累和诉讼成本。(紫阳法院 康丹)


编辑: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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