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汉滨法院】隐瞒事实不可取,虚假陈述应担责

时间:2023-04-10 22:02:46来源:作者:

 

3月29日,汉滨区人民法院张滩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原告故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扰乱司法秩序,法官当庭对原告占某进行教育及训诫并要求其提交检讨书一份。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原告占某将被告陈某起诉至湖北省人民蕲春县人民法院,后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遂将该案移送至我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多次询问,原告占某多次陈述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向其借款用于资金周转。但根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和当庭陈述情况,原告占某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且原告在提交证据时故意隐瞒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影响案件审理,承办法官遂要求原告提交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凭证。在法庭审核下,经法官多次询问原、被告借贷形成过程及资金用途,原告占某承认隐瞒案件事实、在法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法官当庭对原告占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训诫,并责令其当场出具检讨书。经释法,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法官表示歉意,并当场写下检讨书,希望法院从宽处理。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基于侥幸心理,故意虚假陈述、隐瞒事实,这些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反法律规定,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更是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有诉讼参与者都应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权,如作出故意虚假陈述等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将会受到法院的司法惩戒,情节严重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作者:刘治婷)


编辑: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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