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03:18:00来源:作者:
4月8日,山阳县人民法院漫川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当场撤诉。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原系邻居关系,2009年孙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因经营不善,2013年停止经营,并经李某同意后将5万元债务转让给殷某等五人,并但孙某未收当向李某出具的借条。2015年孙某举家迁往宝鸡市住居。2013年至今除殷某尚欠原告2万元外,其他四人已经偿还原告3万元,殷某多年一直外出行踪不定,原告无法实现债券。李某认为遭到孙某忽悠,致其债权无法兑现,遂以被告书写的借条为依据,起诉要求继续由被告偿还该笔债务,但被告提供殷某书写的欠条复印件显示,2014年殷某向原告承诺了还款期限,主办法官责令原告提供殷某书写的欠条原件,经比对,原件与复印件相一致。主办法官向原告解释,被告作为债务人已转让全部债务,原告当时表示同意,且未约定殷某无法偿还,被告应继续偿还,殷某及家人承诺了还款期限,所以被告债务转让已生效,债务人孙某事实上已经退出了债权债务关系,无需承担债务,债务应由新债务人承担,如坚持诉讼,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听了法官释法后原告表示:“我是法盲,感谢法官给我上了一堂法律课,以后一定吸取教训”。并当场申请撤回起诉。(张升、蔺枫)
编辑: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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