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1:53:45来源:作者:
当陕北春意萌动之际,四川广安市邻水县已是春意盎然,就是在这个全国百强县,闪现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们匆忙的身影。
来自浙江温州的被执行人孙某及其亲戚家族经营的四川某陶瓷有限公司分别与申请执行人李某、马某在购买煤炭的买卖合同中,拖欠煤款,致双方对簿公堂。李某、马某分别与孙某、四川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先后诉至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孙某、四川某陶瓷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所欠煤款884372.13元,并支付逾期履行的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支付马某所欠煤款54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两个案件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李某、马某先后申请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57000元,先后将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近日,申请执行人李某、马某以二被执行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后,因两案执行标的较大,且跨省执行,院长高度重视,在认真聆听了案情和执行方案后,提出了指导意见,并要求执行局曹局长亲自带队,组织精兵强将前往执行。到达目的地后,曹局长安排执行人员首先在当地税务局对被执行人四川某陶瓷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该被执行人近两年每年纳税200余万元,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执罪。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曹局长指派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租用当地的私家车,着便装在申请执行人的配合指认下,对被执行人四川某陶瓷有限公司的周边环境及内部布局、人员情况进行察看,其他人员在公司附近隐蔽处待命。
经过数次察看后,终于确定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在公司办公室,曹局长及其他执行人员接收到信息后,迅速出击,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到达吴某的办公室,当时办公室还有几个职工,执行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吴某态度蛮横,语言粗暴,叫嚣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与他无关。为了顺利拘传,执行人员以与吴某谈话要求在场人员回避为由,支走在场人员。在场人员刚离开,曹局长示意马上控制吴某,迅速撤离现场,尽管吴某反抗,但无济于事。离开公司后,吴某声嘶力竭的叫喊,并质问准备将他带到何处,为了避免吴某公司人员的纠缠,给吴某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打消他的嚣张气焰,曹局长指令将吴某带至距邻水县100多公里的南充。在途中,执行人员反复给吴某做思想工作,并告知已调查其公司纳税情况,其公司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执罪,法定代表人不履责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吴某终于沉默了。到了南充,吴某又以其业已六十多岁高龄,有严重高血压病,不能长时间坐车颠簸,且其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实际公司由他人主持工作,该案与他无关,并闭目装作病情严重的样子。执行人员对其义正词严的斥责,并告知其既然是法定代表人,便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任何托词和借口能免责,并正告他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如再负隅顽抗,将带至陕北拘留。吴某听到要被带到陕北去,心理防线终于被攻破,当场表明马上联系公司财务,迅速履责。
一个小时后,吴某安排公司财务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所欠煤款、逾期付款损失、迟延履行金、预付案件受理费共计773601.94元,支付马某所欠煤款500000元,所欠剩余煤款、迟延履行金、预付案件受理费马某自愿放弃。至此,两案在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斗智斗勇、巧妙周旋下,一次性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李某赠送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锦旗一面,内容为:“保护百姓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以表达对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由衷的感激和崇高的敬意。(佳县法院曹明革)
编辑: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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