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9 17:07:06来源: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示、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
(三)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来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刘峪伯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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