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紫阳法院采信吗?

时间:2023-04-20 16:39:04来源:作者: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

有时会遇见受到损害

需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情况。

如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该如何进行认定?

2022年1月,紫阳县城关镇张某驾驶小轿车从双安镇经蒿汉路驶往紫阳县方向,车辆与同向步行至此的李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右侧尺骨茎突骨折。因李某本身系晕血病体质不能手术,采取保守治疗,所以只住院一天就出院了。本次事故经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2年5月,李某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就其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该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李某的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李某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张某和保险公司支付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6002元。保险公司辩称,对李某的伤残鉴定有异议,诉前申请了重新鉴定,但某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是李某暂不宜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现在保险公司仍然要求对李某方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或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事故发生时李某63周岁,其伤残程度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申请了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意见对李某伤残等级未进行评定,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表示继续申请重新鉴定,但其并未提交相关材料,现保险公司也无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李某的伤残等级不能构成十级伤残,故紫阳法院对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2023年3月紫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84104元。

法律并未禁止单方委托鉴定评估,有一部分案件,当事人考虑到案件成本、时间等原因,在诉前单方委托了司法鉴定,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但是由于信任度的原因,诉讼一方往往对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在诉中往往申请重新鉴定,扩大诉讼成本,也延长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并且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结论,给案件推进造成一定困难。所以,当事人在需要鉴定评估时要做好心理准备,最好起诉后通过法院申请,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或指定鉴定机构,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作者:唐燕

编辑:张释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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