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一般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三原法院受理了一起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的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采伐自己购买的位于三原县一村镇的7户村民栽植的杨树60余棵,被三原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抓获。后经三原县林业局确认砍伐区域属于国家二级公益林,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现场采伐林木原木体积为60.424立方米,木材蓄积量为97.92立方米。
在审理过程中,就三原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的《三原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陕西省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一张图”》等文件出示对应,消除被告人疑惑,认定事实充分。最终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将所伐杨树全部依法予以没收,由三原县自然资源局上缴国库,并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修复被破坏的林地代履行费用人民币9000元及滥伐林木造成的碳汇损失1178元。
庭审后,法官就案件涉及的生态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问题以及法院坚持生态保护和修复优先、推动固碳增汇并举等,向被告人、旁听席进行了介绍,并向旁听群众发放环保普法资料,宣传普及破坏林木犯罪的法律知识。
三原法院公开审理滥伐林木案让社会公众看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也让公众更好的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此案为打击非法砍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模式与案例,本案透明的司法审判过程,进一步凝聚了社会生态道德共识,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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