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院 | 隐藏在身边的微型加油站

时间:2023-04-23 14:30:26来源:作者:

老王:“最近油价蹭蹭蹭地涨,都不敢开车了”

老牟:“我知道一个比加油站加油便宜的地方,去不?”

老王“走么,此漏不捡更待何时。”

空旷的场地,周围散落着一些杂草、砖头,一个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小院子正在进行汽油销售。老王开着私家车来到这个“微型加油站”。

不一会儿,支付宝到账200元、支付宝到账160元、微信到账300元……这个加油站陆续有周围的私家车辆来此处加油。

外表看起来是一辆面包车,内部却已被改装成了一辆简易版加油车,任某将自己改装的“加油车”多次开到辖区新丰、小寨等地,以大约5.6元/L的价格购入,再开车回到自己的加油场地,向周围群众以大约6.28元/L的价格售出。

不久,有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称临潼代王某村有人非法销售汽油。接到报案后,民警前往现场查看,将准备给他人加油的任某当场抓获,现场扣押一辆面包车、手机一部、汽油0.33吨,经鉴定,查获的汽油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92号(VIA)技术要求的规定。

任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违规向周围群众销售汽油,且整个“加油站”没有任何灭火器材,未安装任何防雷防静电等专业安全设备,也从未接受过相关消防和加油培训,任某的行为无疑给周围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任某提起公诉。

最终,任某被临潼法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没收非法所得20000元。

任某开着改装的车辆,装载着成品油途经人员、车辆密集的道路时,无异于一颗流动着的不定时炸弹。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加油请到正规加油站,隐藏在身边的黑加油车违法且隐患极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文:杨秀、李繁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