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09:47:17来源:作者:
置于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几天未见,挡风玻璃竟突遭“黑手”,财产损失数千元,而关键的视频监控却因处于死角无法获取,证据缺失,车辆受损究竟是他人所致还是归咎于物业管理不当,双方各执一词。“幕后黑手”疑影重重,实实在在的损失又将由谁承担,监控的死角处,物业方作为管理者的责任是否也处于死角?让我们跟随西安碑林法院的一起案件去寻找答案。
案情回顾
2023年初的一天,万先生与房女士将爱车停放于某小区车库地下一层某车位上,停车前车辆前挡风玻璃完好无损,期间车辆从未移动过。三天后,二人前往车位取车时,发现爱车前挡风玻璃上赫然出现几道明显裂痕,万先生看着停车场处处可见的摄像头,第一时间与物业取得联系,欲调取监控找到肇事者。经一番周折,物业工作人员竟称,负责监控万先生与房女士车辆停车区域的摄像头没有贮存器,没有监控视频,也就是说,这一区域正巧处于监控死角!
万先生与房女士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自家小区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怎么就正好停在了“死角”中。监控缺失,“肇事者”不见踪影,损失无从追究。万先生与房女士认为自己每月按期交纳停车管理费,物业方应当负有管理责任,如今爱车受损,毫无疑问,物业必须赔偿损失。而物业方则以其不是实际侵权人,且收取费用仅限于场地管理、车辆停放、交通秩序检查巡视、保洁及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与养护,不承担车辆损失和车上物品丢失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万先生与方女士无奈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者,对房先生与万女士所停放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物业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履行了该义务,因此对二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万先生和房女士请求物业方赔偿车前挡风玻璃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标的额较小,纠纷不大,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法官耐心地给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做工作,向其详细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最终,物业公司与房先生、万女士达成调解协议,由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当场向房先生与方女士支付维修费用3000元。经此事件,该小区物业决心立即对小区停车场摄像头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再出现监控“死角”,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法官释法
万先生与方女士的财产损失,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性规定,原则上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本案中由于停车场出现监控“死角”,致使关键性证据缺失,难以明确是何种原因导致车辆受损,不能确定是否存在实际损坏车辆的第三人,也无法知晓该第三人的具体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原则性规定便无法适用。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实际管理者,对停车场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了该义务,若不能证明,停车场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应当由物业公司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侵权事实是由第三人所致,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获得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
本案现已审结,纠纷终归尘埃落定,监控的死角处,物业公司的责任不仅丝毫没有减少,反而使得可能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难以行使。法官在这里告诫广大物业管理单位,监控虽有“死角”,责任却无盲区,物业方应当采取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全覆盖的监控系统等举措,在职责范围内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才是最大限度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避免自身权益受损的明智之举。(西安碑林法院民一庭 卢颖)
编辑: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