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法院:车辆不投“交强险”,真的能省钱吗?

时间:2023-05-26 15:26:27来源:作者:

 

近日,丹凤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交强险”脱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车主张某虽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仍需赔付对方全部经济损失,本为“省钱”却得不偿失。

2022年11月12日下午15时许,张某驾驶其所有的轻型货车,在丹凤某道路上行驶时,与王某驾驶搭载其孙儿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祖孙二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车辆的交强险处于脱保状态。王某及其孙治疗结束后,就赔偿问题多次与张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始终认为自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只承担原告损失的30%,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承办法官根据《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向被告详细分析了交强险的意义、作用和赔付范围,明确指出交强险在医疗费用项下的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限额1.8万元和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限额18万元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应不分责任进行赔偿。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解读与释明,被告张某终于明白自己要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原因,对未给“爱车”购买交强险后悔不已,原告王某也认识到自己不遵守交规占道行驶的错误而做出适当让步,最终双方在法官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二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等损失36500元。

学“典”知识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无责任划分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如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机动车车主自认为技术强、运气好,不愿意花这个“冤枉钱”,一旦发生事故才傻了眼。

在此法官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及驾驶人在遵守交规的同时,应自觉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交强险,这样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还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切莫为了省小钱,而吃大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李瑞芳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