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5:40:54来源:作者:
离婚后,共同生活人虐待子女的,另一方可否变更抚养关系?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家事纠纷,当事人吴某(女)因虐待孩子,在法院的判决下,变更了孩子的抚养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吴某与云某(男)于2022年8月离婚,双方婚内育有一女小微(化名)。离婚后,小微一直跟随母亲吴某在云某家生活,但吴某在抚养小微的过程中,经常在家中、公共场所辱骂、殴打恐吓小微。小微的父亲云某不忍孩子受到伤害,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于是向敦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开启走访,经调查辖区派出所及周边邻居得知,吴某有频繁酗酒情况,且情绪不稳定,无收入来源。随后法官走访了小微所在幼儿园,询问老师关于小微的情况,在和6岁的小微谈心谈话后,小微也表示愿意跟随父亲云某共同生活。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辩称,她对孩子的殴打是正常的管教,没有收入父母家人会接济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承办法官当即向云某释明法律规定,强调了家暴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告诉她父母不仅要教育孩子,而且要保护孩子,打骂孩子并不能给孩子带来好的教育,反而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本案综合父母双方个人条件及孩子的意愿,判决小微的抚养权归父亲云某所有。送达判决书时,法官再次耐心和吴某沟通,告诉她,你如果真的爱护孩子,应当真正的从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去考虑抚养权,而且孩子也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即使抚养权归云某,你也一样是孩子的母亲。
法官说法:子女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双方的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处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允许离婚男女双方以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来源:姜丽(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