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45:37来源:作者:
“非常感谢办案法官,让我父亲快速拿到了案件赔偿款,有了继续治疗的勇气……”。富平法院民一庭干警接听到当事人家属打来的电话,表示对民一庭审判工作的肯定和对办案干警的感谢。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份,被告赵某驾驶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与罗某某驾驶的由西南向东北方向横过道路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罗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罗某某先后被送往富平县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西安中医脑病医院等进行救治,住院70余天,医疗花费巨大。后双方就赔偿费用协商未果,罗某某将赵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得知罗某某现在仍在住院治疗且花费数额较大,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双方无其他争议焦点,为减轻双方诉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组织调解。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就法律规定的相关赔偿标准向双方释法析理。调解后第五天罗某便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40余万元,纠纷得以解决,这才有了开头那一通电话。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该起事故对罗某造成的人身伤害,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其余损失的赔偿责任。
作者:刘伟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