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9:09:14来源:阎良法院作者: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法 官 释 法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例中,乔某对案涉的每笔借款均明知,并由其收款出具相应凭条,宋某以案涉借款投入企业赚取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借款实际是用于宋某与乔某夫妻的共同生产经营中,故此,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