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圈在农家灶房里的狗致他人受伤,狗主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时间:2023-06-02 17:29:53来源:作者:

 

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不但勇敢、机灵,当主人遇到危险时还能挺身而出。

正是由于狗具有诸多优点,很多人都喜欢养狗,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养狗看家护院就更为普遍。

但是,狗毕竟具有一定的攻击性,特别是大型犬,如果管理不善,很可能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依规依法养狗,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3月的一天晚上,原告王某与其丈夫准备找被告帮忙。两人来到被告家门前,发现被告家院子大门敞开着,原告便径直走进院子,当原告走到院子一侧的灶房门前时,里面突然传出狗叫声,原告受到惊吓后退摔倒在地。

当晚,原告王某便觉得腰部疼痛难忍,第二天便前往西安进行治疗,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先后花费医疗费3631元。回家后,原告找村委会等部门处理,但因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经查,被告家的狗身高约50公分,体长约80公分,一直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平时被告李某将狗放在羊场看护羊群,事发当晚,李某从羊场回家吃饭,顺便将狗带回圈在灶房里,后便发生了原告摔倒的一幕。

案件审理:

蓝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相关规定,原、被告住所地属于一般限养区,被告依法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为其家饲养的用于羊场护羊的狗办理登记手续,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将狗拴养或者圈养,但是被告既未为其家饲养的狗办理登记手续,事发时还将狗圈养在灶房,造成原告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对于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由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项损失共计7491元。

法条链接:

1、《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21年1月20日发布)第九条规定:“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饲养或者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温馨提示:

爱养宠物没有错,但伤及他人可不行。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按时办理养犬登记,定期为爱犬接种狂犬病疫苗,在户外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依法养犬,避免爱犬伤人伤己。


作者:李国武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