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0:24:48来源:作者:
5月29日,城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先后于2023年1月22日、23日、27日在镇巴县长岭镇松树梁村一承包坡内非法采挖野生兰花24丛334株。经鉴定,被告人所采挖的兰花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发后,涉案兰花已由城固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移栽至城固县双溪镇兰花种植基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开庭当日,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林业局干部旁听了案件审理。本案将择期宣判。
该案是城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审理模式后,审理的第一起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城固法院今后将继续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与环保意识,深入贯彻全省法院“1281”工作思路,当好秦玲生态卫士,助力汉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守护一江清水永续北上。
作者:李定远、丁柯涵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