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后辱骂前女友,法院判了!

时间:2023-06-08 10:43:35来源:作者:

 

男女朋友分手后,男方采取短信辱骂恐吓,微信群捏造事实等方式对女方进行诋毁,导致女方精神受损,正常生活受到影响。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了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及时高效维护了公民的名誉权,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1年,小王在张某经营的水果店上班,后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在相处过程中,两人因感情矛盾分手。张某于是通过手机短信多次给小王发送恐吓辱骂信息,并在水果店客户VIP微信群内发送多条辱骂小王的消息,引发该群内多名周边小区业主参与讨论。

小王报警后,张某先后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200元、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

小王认为张某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导致其精神受损,正常生活受到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承担精神损失费。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使用贬损性言辞发表对原告不当的言论,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其社会评价,被告的不当行为必然会给原告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也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在水果店客户VIP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法:男女朋友恋爱、分手,这都是个人意愿的正常表达,不能因为一时泄愤发布不当言论辱骂、诋毁他。如因个人过激言论或行为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犯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郑重提醒,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对于维护人格利益之完整具有重要意义。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道德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来源:西安灞桥法院

编辑: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