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5 15:23:00来源:作者:
论文,是广大学子顺利毕业的“通行证”,也是不少就业者职级晋升的“敲门砖”,其对个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学术研究这条路上出现了一些投机取巧想走“捷径”的人,于是,“论文代写”应运而生。近年来,国内高校在整治学术不端方面加大了力度,但论文代写现象依然屡禁不止,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法院又该如何处理此类纠纷呢?
近日,西安碑林法院速裁庭李新元法官审理一起涉及论文代写纠纷的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案情回顾
小美是北京某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因毕业需要在特定平台发表学术论文,忙于找工作而疏于学术研究的小美思来想去找到了一条写论文的“捷径”——找代写机构代写论文。于是2022年10月24日,小美通过某网站联系到了小明,小明自称其是陕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小美听信小明的介绍签订了《论文代理撰写及代理发表服务协议》,约定陕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小美提供论文代写及发表服务,代理费用40100元,以论文形式于2023年2月前发表于小美指定的刊物。小美需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预付款20500元,余款论文刊登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小美按照协议约定向小明转账20500元,但代写的论文却迟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发表至指定期刊。小美故而起诉至法院,要求陕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已付款项。
法院审理:
经碑林法院审理查明,小美与被告陕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论文代理撰写及代理发表服务协议》,协议对代写论文的标题、发表途径、付款方式及金额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但协议中加盖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非其起诉的被告陕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亦不是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实际收款人也不能确定是该公司员工。故该案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庭审中,法官也对小美找人代写论文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小美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其内心十分后悔,不该投机取巧走“捷径”。
法官提示:
虽然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但是如果本案中《论文代理撰写及代理发表服务协议》中的公章及签名确系被告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所签,双方之间形成了论文代写的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呢?案件又该如何处理呢?
应当依法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中也明确认定代写论文为“学术不端”行为,必须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因此,在学术研究中,应当保护学术环境,树立良好学风,禁止利用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若本案中《论文代理撰写及代理发表服务协议》中的公章及签名确系被告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所签,那么小美为代写论文与被告公司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应款项的行为,则也会因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而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被告公司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小美退还基于该无效协议取得的所有款项。
法官寄语: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代写论文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扰乱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正常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国家明令禁止,应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毕业季将至,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学子,时刻谨记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将更多精力深耕在钻研学术与专业技能上,而非通过买卖论文、代写论文等学术造假行为包装自己。广大学子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学术尊严,抵制弄虚造假的歪风邪气,切莫因小失大,否则不单可能遭受经济损失风险还可能对个人诚信和职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学术科研没有捷径,靠得是自己一点一滴的踏实积累,我们要拒绝投机取巧,谨防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速裁庭 曲一铭
编辑: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