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5 15:29:33来源:作者:
6月21日,岐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曹某等11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一案公开宣判。
2021年至2022年期间,曹某伙同其他10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岐山县蔡家坡镇石头河河道及周边地区多次盗挖砂石出售,严重破坏了河道流域矿产资源及石头河流域生态环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等11人违反国家对矿产资源保护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对各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行为性质、量刑情节等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处追缴违法所得并没收作案工具。宣判后,公安机关当场对取保候审的5名被告人执行逮捕。
为进一步强化庭审活动监督,促进阳光司法、公正司法,岐山法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召开案情通报会,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宣判后,代表委员们对岐山法院遵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保护理念,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希望该院今后加强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力度,以公开促公正,为建设“四个岐山”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繁衍的物质基础;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近年来,岐山法院立足审判职能,高度重视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组建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理专班,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审结多起涉环境资源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效遏制了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下一步,岐山法院将牢记职责使命,持续加大对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力度,为谱写岐山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法院力量。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