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鄠邑法院集中宣判四起毒品犯罪案件

时间:2023-06-26 15:34:12来源:作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贯彻区委及上级法院“禁毒宣传月”部署要求,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西安鄠邑法院依法对四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对四名被告人依法判处三年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一 燕某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燕某某于2022年4月30日、5月5日先后两次在西安市某小区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0.5克,收取刘某某微信转账2200元、1100元。被告人燕某某于2022年5月1日、5月3日先后两次在西安市某公交车站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1克,收取王某某微信转账2200元、2150元。被告人燕某某违法所得765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燕某某贩卖毒品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 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先后收取王某某微信转账2100元、2200元、1000元、2900元后向他人支付购买毒品,并于2022年3月9日、3月10日、3月14日、3月23日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0.9克、0.9克、0.38克、1.4克共计3.58克毒品海洛因,王某某作为报酬返还刘某某0.3克毒品海洛因,后刘某某自行吸食。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微信收到吸毒人员贺某微信转账180元,要求购买美沙酮。当日9时许,张某某携带美沙酮送到贺某所居住的房屋门口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经鉴定,从张某某携带的益达口香糖盒内装有的橙红色液体为美沙酮,净重55.01克。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四 方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9日,被告人方某电话联系苗某某说要买毒品吸食,让苗某某给其微信转账,在收到苗某某微信转账800元毒资后,当日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与苗某某相约在方某家中共同吸食毒品。同年7月11日,方某在收取苗某某微信转账900元毒资后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容留苗某某在其家中共同吸食毒品。同年7月21日,方某再次以同样方式收取苗某某微信转账1900元毒资后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容留苗某某在其家中共同吸食毒品。

法院判决

被告人方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毒品犯罪祸害家庭,社会危害性大,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正确认识毒品危害,切实增强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切勿侥幸沾毒,更不能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走上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否则害人害己,悔恨终生。

下一步,鄠邑区法院将持续深化审判职能作用,持续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通过集中宣判和日常开庭宣判相结合、专题宣讲等多种形式,突出“以案释法”阵地作用,全方位、多渠道深入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活动,努力推动形成社会大众“人人识毒、远离毒品”的良好禁毒氛围。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