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的抚养权之争

时间:2023-06-30 09:46:1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原告李某、被告陈某登记结婚后育一子李某某,2021年8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婚生子李某某由陈某抚养。双方离婚后,被告陈某带李某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从孩子李某某的健康成长及教育环境等问题请求变更小孩抚养权由其抚养,双方就抚养权问题争议较大,李某遂诉至法院。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时已经确定子女抚养归属的,离婚后如果父母双方的实际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原已确定的抚养归属可以依法予以更改。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时协议约定李某某由被告陈某抚养,原被告离婚后李某某一直随母亲陈某生活,李某某不满三周岁,在母亲的悉心照顾下成长健康,且现在双方的实际条件未发生大的变化,故法院判决孩子李某某继续由其母亲抚养,原告李某每月可正常行使对孩子李某某的探视权。

相关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供稿:汉台区法院 王佳瑶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