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10:04:2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任雯雯
近日,勉县法院审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2021年3月29日,被告孟某某丈夫尤某明在建筑工地施工时因事故意外死亡。建筑公司将协商的1235000元赔偿款支付至孟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孟某某对尤某明的丧葬事宜进行了处理,但未向尤某明的母亲原告张某某给付相应赔偿款。张某某遂将孟某某及尤某明的两名女儿尤某1、尤某2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尤某明因工死亡后获得的赔偿款1235000元,原告张某某应分得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48283.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75336元,共计223619.5元。其余1011381元赔偿款归被告孟某贵、尤某1、尤某2所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外出务工人员明显增多,同时因工伤事故导致的伤亡事件时有发生,而在责任人进行赔偿时往往不区分详细的赔偿项目,而作笼统赔偿,这就导致家属常因赔偿金分配问题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对赔偿款,首先应结合赔偿款的性质扣除实际支出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并将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专项赔偿支付给其个人。剩余工亡补助金应归死者家属共同所有,应与其他人共同分配。分配原则应按照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来适当调整各赔偿权利人的分配数额。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