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4 10:18:0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熊英俊
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某2建设公司黄某某在某开发楼门前从事钢筋工作业过程中,遭受某1建设公司陈某某驾驶的货车碾压死亡。2023年2月15日,某1建设公司、某2建筑公司分别协议赔偿死者家属损失1150000元、500000元。
某1建设公司为肇事车辆投有机动车各类保险,用人单位某2建筑公司投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二单位都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向各自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二单位分别起诉白河法院后,会得到支持吗?
黄某某在用人单位某2建筑公司从事劳动过程中,遭第三者某1建设公司驾驶员驾驶的机动车碾压死亡,用人单位某2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某1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经审理后,白河法院先后依法判决某1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某1建筑公司保险理赔款895237.38元;判决某2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某2建筑公司保险理赔款500000元。
普法寄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还可以投保各类商业保险。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作为用人单位和机动车车主,不仅应当按法律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还可以缴纳各类商业保险,用以规避风险。本案二公司投保了工伤保险、机动车保险,在遭遇工伤和车祸后,都及时赔偿了死者家属损失,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但是向各自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赔,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二公司的请求,规范了保险活动,维护了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供稿:白河县人民法院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