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 17:00:4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思妤
冰冰与丈夫经营一家店铺,如今生意不好,冰冰向朋友借的钱还不上。于是,冰冰与丈夫商量,二人签订财产约定,房子、车子都归丈夫所有,以冰冰自己的名义借的钱算个人债务。因长时间欠钱不还,其朋友准备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二人还钱,而冰冰却说与丈夫有财产约定,这些是自己的个人债务。而朋友则表示,从未见到过二人的财产约定,虽然当初冰冰以自己的名义借钱,但都知道这家店铺是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这就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
那么,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债务如何承担?
法官说:该债务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且债权人不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存在,双方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无拘束力,债务仍系冰冰夫妇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如果双方签订有夫妻财产约定,约定了债务归各自所有的,债权人必须事先知道,才对债权人有拘束力,否则只是在夫妻间产生拘束力。像本案这种完全为了规避还款义务而事后签订的财产约定,是不能通过财产约定规避还款义务的。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来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刘一笑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