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桥法院:冻鸡到底该不该冻?

时间:2023-07-07 17:27:0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灞桥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握手言和。

案情简介:

A系肉类批发商,B系某餐饮连锁品牌的经营者。A长期向B供应冷冻鸡肉,双方合作期间均正常供货、滚动结算付款。2022年8月,B发现A两个月前向其供应的冷冻鸡肉解冻后每件仅为16斤,与双方约定的每件20斤严重不符,认为A存在欺诈行为,遂拒绝向A支付剩余货款,A遂诉至法院,要求B支付供货款。

法院审理: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长期合作稳定,双方对货物重量是冷冻状态还是解冻状态下并无明确约定,期间被告从未就货物重量不足问题提出异议。而被告向原告购买的货物系冷冻食品原材料,理应持续保持冷冻状态,被告收货后应及时称重检验,如发现货物与约定不符,须及时将检验情况通知原告。本案中,若被告将货物解冻后再进行称重检验,势必破坏货物状态,影响货物品质,造成食品安全等后续问题,且该检验方式也不符合交易习惯。本案中,被告在收货后亦未履行及时检验及不符通知义务,故相应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拒绝向原告付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应依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白丹考虑到双方为长期合作伙伴,只是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而引发纠纷。为妥善化解该起纠纷,将案件对双方影响降到最低,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释法明理,双方的对抗心态逐渐趋于缓和,而被告亦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和责任,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完善合同条款后继续合作,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买卖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合同,而买卖合同纠纷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民商事案件类型。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法官在立足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主动引导买卖双方妥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积极发挥了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司法作用,为稳定市场交易秩序作出了积极贡献。

案件启示:

买受人及时检验及不符通知义务

在买卖合同的实践中,买方在收到卖方供应的货物时,应当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及时进行检验,在发现货物与约定不符时,应及时将检验情况通知卖方,可以尽快的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从而促进买卖合同的正常履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

对标的物的约定尽可能详细

在买卖合同实践中,普遍存在市场交易主体对货物细节约定不明的情形,极易导致合同履行偏离正常预期,从而引发纠纷。因此,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双方经验不断完善合同内容,尽可能的在合同中明确货物的细节,如名称、型号、数量、外观等,对特殊货物,更应当结合货物的状态作出合理的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