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1 16:14:3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艺
近日,西安临潼法院通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实现“一个纠纷一案解决”,有效减少了衍生案件的发生。
案情回顾
孙某与雷某为同村发小,可谓兄弟情深。后雷某经营建材生产销售生意,先后成立被告陕西某甲公司、陕西某乙公司,为两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2月,雷某为帮衬发小,安排孙某进入陕西某乙公司从事设备操作及维修工作,同年5月份,雷某又将孙某调整至陕西某甲公司负责管理其他设备。
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工资6000元,未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因孙某平日生活开销较大,且孙某与雷某关系特殊,故孙某工资多为提前预借预支,发放时间不确定。
2021年12月,孙某告知雷某后离开公司回家做生意。
2022年3月2日,孙某未经雷某同意又回到陕西某甲公司工作。
2022年3月10日,孙某在陕西某乙公司帮忙时手指被打包机设备致伤。孙某受伤后,雷某第一时间安排将孙某送至西安红会医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等约10万元。
此后孙某为申请工伤赔偿,先是于2022年5月,向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陕西某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仲裁请求被驳回后,孙某不服,向临潼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2月9日,临潼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应与陕西某甲公司有用工关系,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3年3月28日,孙某又向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陕西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故而,孙某再次向临潼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陕西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调解
庭审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原告孙某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孙某在两个公司先后工作、受伤的复杂案情,欲就该案进行调解处理。
但原告孙某对将来申请工伤赔偿的期望值较高;雷某则认为其长期帮助孙某,孙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借支的资金远超过其工资数额,孙某未经其同意返回公司工作受伤,其仍然尽全力救治并支付了所有费用,故其不愿意再承担较高的工伤赔偿。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当庭未能达成调解。
经过两次仲裁、两次诉讼,双方也均不再顾及往日的发小情谊,关系逐渐恶化。
承办法官在庭后综合考虑情、理、法多重因素及本案的复杂情形,认为就该案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二审的可能性较大,即便在本案中确认了劳动关系,孙某将经历漫长的工伤认定申请过程,将来还会产生请求工伤赔偿的新的诉讼案件。
因此,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减少衍生诉讼案件的发生,承办法官坚持“一个纠纷一案解决”的诉源治理思路,在庭后继续开展调解工作。
经过反复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沟通,以孙某、雷某的发小关系以及此前雷某对孙某的扶持为突破点,结合孙某受伤后雷某全力救治等的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感化了双方。
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雷某放弃孙某此前所欠公司及其个人的债务3万余元,并再向孙某支付补偿款2.5万元,双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
案结事了
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当场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双方握手言和,对于这次劳动争议纠纷能够一次性案结事了,双方均十分满意,并向承办法官连声道谢。
临潼法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牢固树立“一个纠纷一案解决”思想,严把案件质量关,下足调解功夫,有效减少衍生案件发生,在个案处理中落实了衍生案件诉源治理工作要求。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