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7 16:20:0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微信支付方便、快捷,受到了很多人的热捧,但也存在这风险 ,用户需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稍有不慎自己的财产就可能成为他人的囊中之物。
基本案情
泽某在报考驾驶证缴费时不会进行微信转账交易,便求助被告人隋某,隋某在帮助泽某办理驾照报名缴费过程中称需要下载某驾考APP,期间向隋某索要微信支付密码,得知密码后将泽某微信内1万余元以微信扫码支付方式转入自己微信,后将钱款挥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钱款12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
广大群众在日常网络活动中要增强防范意识:
1.当前虚拟支付形式多样化,手机锁屏密码、支付密码应尽可能选用安全系数更高的组合方式,切勿随意外泄。
2.手机尽量不存储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
3.及时开通银行卡短信提醒功能并实时掌握手机银行支付动态,一旦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警。
来源: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刘一笑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