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8 10:43:3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气死我了”是日常生活中
人们表达情绪时常常说的话,
但在争吵过程中,
如果一方真的被“气死了”,
另一方是否需要担责呢。
近日,西安碑林法院民三庭
审结一起因“吵架气死”引发的案件。
此案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系亲兄弟关系,双方因另案遗产分配问题发生争执,在协商各方继承纠纷已生效的判决执行问题过程中产生争执,期间原告父亲发生心源性猝死,原告认为其父及被告兄弟之间因家产争议,事发当天被告言语刺激、辱骂其父亲,导致其父亲死亡,对于其父亲僵在椅子上一动不动,被告也并未进行关心、查看,未进行救助,被告的行为与其父亲的死亡结果有关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将其亲叔即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前期,承办法官李冉仔细翻阅案件卷宗,注意到当事人双方的亲属关系,本着修复双方亲情、化解矛盾心结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地释法明理,在多次协调双方争议仍较大无法调解后,及时安排开庭,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下,情绪激动、言语激烈。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涉及家事纠纷,当事人一方年纪较大,涉案当事人亦本系血浓于水的亲人,原告父亲的死亡结果已是不幸,也非被告作为胞弟内心所愿,不应因一场诉讼再让各方再结心结,遂耐心劝慰和疏导,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给足时间让双方化解心结,后期又安排第二次开庭,详细询问证人还原案件事实。通过两次庭审查明的事实,根据现有证据,并无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导致死者心源性猝死的明确原因,亦无证据证明其患有明显心脏病且被告对病情知情。但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死者年龄较大,且系被告兄长,被告在与死者处理家产纠纷过程中,应当考虑双方尤其死者年龄较大,应谨慎谦让、团结友善,采用合理方式化解矛盾,尤其是家庭继承纠纷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情况下,双方应依法按照生效判决执行,不应再生争执,然被告在事发前后均未能采取合理方式化解矛盾,在事发时应该预见到争吵引发情绪激动继而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但仍与死者发生争吵,综合本案案情,双方争吵行为导致死者情绪激动、情绪激动诱发心源性猝死,均存在客观可能性。加之在事发后被告离开现场并未等候120并随同前往医院,虽客观上现场有案外人将死者送医、被告离场并不影响死者被及时送医,但其作为死者胞弟,在事发时应以兄长安危为重,被告自称其因故离开无证据支持,且即便如此,其亦可在事后第一时间赶往医院关心兄长安危,其在事后径行离开的做法,既致使原告等亲属在情感上难以接受,又有悖于兄弟亲情。同时,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身体状况应当清楚,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高于常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与被告协商过程中亦应理性克制,妥善处理矛盾。
故综上,虽死者心源性猝死具体原因并无鉴定结论等明确证据致具体原因无法查实,但考虑其猝死发生在与被告争吵期间,双方争吵行为导致死者情绪激动继而诱发心源性猝死客观上存在一定可能性,加之综合考虑前述被告在事发后径行离开等案情,酌情判决被告向死者继承人即本案原告给予50000元补偿。
承办法官在该案判决书中写到“家是社会的最小单位,父母子女兄弟之间本是割舍不断的血缘深情,‘家和万事兴’,家庭和睦共处是一个家族绵延兴旺的根基,亦是‘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体现。面对父母赡养,各家庭成员应各尽其力、让父母老有所依老有所养,面对父母所留遗产,各家庭成员应妥善处理、互谅互让、互帮互助,不应以利相争而忘却血缘亲情,这不仅是回馈父母养育的感恩,亦是对晚辈子女最好的言传身教……”在释法说理之后,亦不忘嘱托双方:“相信本案王某死亡亦非被告内心所愿,其在日后民事行为尤其是处理家事过程中,应理性克制、互谅互让、团结友善。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望各方能够再念血缘亲情,互谅互让、化解心结,和平处理相关纠纷。”
该案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前来法院不断表达感谢:“拿到判决书后,我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下了,这个事情也让我心里一直堵着,判决书里写的话都写到了我心里,我以后也一定改正。我把钱全部准备好了,希望尽快补偿给原告,修复双方关系。”承办法官遂立即联系原告,第一时间主持判决案款的执行。被告将判决款项当场全额交付给原告,并表示今后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不再争吵、和睦相处。原告当场清点后予以接收。双方均对法院表示感谢。
该案的有效化解,传播了“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在处理家事纠纷时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意识,同时注重审执结合,落实判决即时执行,化解双方心结,体现了 “人民法院为人民”,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实实在在的为群众办实事的核心宗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审判工作中应发挥正向指引作用,依法保护诚信互助、和谐互谅的社会正气。对于家事纠纷案件,更加注重社会价值导向,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感受,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告诫等柔性方式,配合司法强制的权威性与规范性,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容,着力实现审判执行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