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09:02:3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一起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2年6月,被告人刘某酒后携带刀具,分别前往被害人何某、张某经营的麻将馆内无故闹事,打砸店内物品,威胁众人离开。饮酒后的刘某持刀将何某腹部划伤,并用刀抵在张某锁骨威胁其关店。经西乡县治安大队认定,刘某当日所持刀具为管制刀具。案发后,刘某主动赔偿张某、何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凶器恐吓他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对被害人予以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服判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饮酒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酒后实施违法行为,轻则民事赔偿、罚款、治安拘留,重则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为了您及家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亲朋好友聚会时饮酒要适度,切莫贪杯;同时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免“醉”上加“罪”。(杨明秀)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