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6 15:42:4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科、王露
8月14日上午,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凤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在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公开宣判王某某非法狩猎一案,以司法之力保护生物多样性。
2021年8月至10月及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其菜地中架设电网捕杀野生动物,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从王某某家中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涉及小麂、狍、豪猪、猪獾,小麂、狍、猪獾为陕西省省级重点野生动物、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豪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两处狩猎点均为禁猎区。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狩猎案件,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整个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公开宣判,充分彰显了凤县法院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近年来,凤县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履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责任,实行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有效实现精准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今后,凤县法院将继续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坚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积极贯彻保护优先原则,探索运用恢复性司法规则,教育引导破坏生态者参与环境修复,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