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经营活动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3-08-21 09:52:1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 医疗美容

诉源治理

【要旨】

非法医疗美容行为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隐患,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为切入点,建立医疗美容行业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多部门联合监督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解决医疗美容市场监管难点、堵点,有效遏制市场乱象,守护消费者身体健康。

【基本概要】

2022年11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该院公益诉讼特邀检察官助理提供的线索,称辖区内美容行业管理混乱,多数生活美容机构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开展“打耳洞”、“激光美容”、“洗文身”等医疗美容服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等违法行为,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广大妇女和未成年的合法权益。该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从市场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局调取全县美容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借助互联网平台数据分析,进行多个数据对比碰撞,构建医疗美容行业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最后,充分发挥“线上网络取证+线下实地走访”的线索发现和取证机制,有针对性实地走访美容机构收集和筛查部分美容机构从事非法医疗美容活动、非法销售医疗器械、虚假广告宣传等线索。2022年11月18日,针对发现的问题,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市场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行业规范管理。

【线索发现】

美容机构数量众多,经营项目多,存在监管难的特点。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特邀检察官助理提供相关案件线索,发现多数生活美容机构在不具备医疗美容从业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开展“打耳洞”、“激光美容”、“洗文身”等医疗美容服务,这些项目均涉及运用手术、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行为,容易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隐患。

【数据分析方法】

从市场管理局调取全县美容机构经营名称和美容机构经营许可的范围,从卫生健康局调取全县美容机构卫生许可办理情况,借助互联网平台数据如:抖音、微信朋友圈、美团外卖等进行专项巡查,通过多个数据对比碰撞,构建了医疗美容行业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最后,有针对性实地走访美容机构收集和筛查美容机构从事非法医疗美容活动、非法销售医疗器械、虚假广告宣传等线索。

【社会治理成效】

检察建议发出后,该县市场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局对全县美容机构进行检查,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其中,该县卫生健康局对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2家美容机构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停止非法医美活动,停业整顿,并处罚款3000元﹔该县市场管理局对发布虚假医疗宣传广告的6家美容机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七日内撤销虚假宣传用语,并与27家生活美容机构签订“拒绝非法医疗美容承诺书”,发放“医疗美容业提醒告知书”27份。2022年12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与该县市场管理局等8家单位联合制定《洛南县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开展联合检查7次,现场责令整改17家,没收医疗器械1台,有效遏制了医疗美容行业违法违规乱象,推动行业诉源治理。

【法律法规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编辑: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