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央法院 | 小区车位,想买就能买吗?

时间:2023-09-05 15:13:4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14年,原告与被告某开发商公司就购买某小区机械式停车位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购买某小区地下车库共计400个车位;车位使用权年限与该小区房屋所有权使用年限一致;原告有权再次转让所购车位,有权利用所购车位进行停车收费的经营活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对价。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其交付车位、支付违约金。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就案涉机械车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但原告并非案涉车位所在小区业主,故其与被告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违反上述规定,应为无效。原告经本院释明合同无效后坚持其主张,故法院依法驳回其原告主张交付车位、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车位、车库是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分,目的是服务整个小区业主的居住便利,因此,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建设单位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应当首先将其出租、出售给业主,而不能高价卖给第三人。如果业主有能力购买,则应当予以出售;如果业主没有能力购买,则应当予以出租。在保证小区业主使用的前提下,方可许可小区业主以外的人使用。(未央宫法庭 贾媛丽)


编辑:郑黎波